臺灣行政區劃 | 台灣縣市英文2018
臺灣的行政區劃範圍包含臺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和澎湖群島,起始於荷蘭與西班牙統治時期。現今主要根據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規定,劃分為一省六直轄市(即臺灣省、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其中臺灣省下分為11個縣、3個市。[1]臺灣現行行政區劃[編輯]省、直轄市、縣、市[編輯]臺灣省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為中央政府(行政院)的派出機關。2018年7月1日起,行政院宣佈省級機關去任務化,將臺灣省政府及臺灣省諮議會實質上解散,省制完全虛級化。目前臺灣省劃分為11個縣及3個市,所有縣市實質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
臺灣的行政區劃範圍包含臺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和澎湖群島,起始於荷蘭與西班牙統治時期。現今主要根據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規定,劃分為一省六直轄市(即臺灣省、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其中臺灣省下分為11個縣、3個市。[1]
臺灣現行行政區劃[編輯] 省、直轄市、縣、市[編輯]臺灣省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為中央政府(行政院)的派出機關。2018年7月1日起,行政院宣佈省級機關去任務化,將臺灣省政府及臺灣省諮議會實質上解散,省制完全虛級化。目前臺灣省劃分為11個縣及3個市,所有縣市實質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
直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直接隸屬於行政院,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直轄市以下分設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原住民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
縣為地方自治團體,雖劃為省之下,但是實際上由中央政府(行政院或其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直接管轄。縣以下分設有鄉、鎮、縣轄市。2007年地方制度法修正之後,增列縣人口達200萬人以上,在未升格為直轄市前,部分準用直轄市編制。過往的臺北縣和桃園縣在升格為直轄市(即今新北市和桃園市)前,曾準用有關規定。
市為地方自治團體,與縣同級,實際上由中央政府(行政院或其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直接管轄。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地區得設市。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
目前臺灣有6個直轄市、11個縣、3個市,此20行政區域為最高層級之地方自治團體,由人民直選首長與議會。
註:東沙群島、南沙群島太平島、中洲礁由高雄市旗津區中興里代管。釣魚臺列嶼隸屬於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龜山島隸屬於宜蘭縣頭城鎮龜山里。鄉鎮市區[編輯]鄉鎮市區為六種行政區位階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區劃名詞。其中山地鄉、鄉、鎮、縣轄市為縣下之劃分,為地方自治團體,有自己的首長選舉、民意機關、自治財源等。法規規定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三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而對鄉鎮則未規定設立標準。區則為直轄市或市下之劃分,非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由所屬市長指派,不設民意機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則為直轄市之下由山地鄉改制之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