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 台南市政府社會局機要秘書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 ,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 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中心、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人民團體科:人民團體、合作行政、社區發展、志願 服務及公益勸募等事項。 二、社會工作及家庭福利科: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發展、社 ...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 ,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 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中心、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人民團體科:人民團體、合作行政、社區發展、志願 服務及公益勸募等事項。 二、社會工作及家庭福利科: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發展、社 會工作師執業管理、遊民輔導庇護及社會福利服務中 心之運作管理等事項。 三、老人福利科:老人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與相關 機構之監督及輔導、高齡社會福利政策、仁愛之家運 作管理、施政計畫之規劃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四、社會救助科:弱勢市民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 助、災害救助、國民年金保險、社會福利有關基金之 管理及運用、以工代賑及平價住宅管理等事項。 五、身心障礙福利科:身心障礙者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 服務與相關機構之監督及輔導等事項。 六、婦女及兒童少年福利科:性別平權倡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