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要點 | 桃園市低收入戶第三款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 及生活扶助作業,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五項、第 四條之一第二項、第五條之一第四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三 項及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分工如下: (一)本府社會局: 1、訂定審核基準及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費補助等級。 2、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3、審核及每年度定期調查之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 及生活扶助作業,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五項、第 四條之一第二項、第五條之一第四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三 項及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分工如下: (一)本府社會局: 1、訂定審核基準及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費補助等級。 2、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3、審核及每年度定期調查之計畫、督導、考核、複核、申復、 撥款、溢領追繳及宣導等事宜。 4、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案件之審核及申復事宜。 (二)本府所屬各區公所: 1、受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申請案件(含資格異動、增 列及減列戶內成員等)及申復案件,並由里幹事訪視及個案 調查。 2、查調申請案件所需之所得、財產等稅籍資料。 3、完成申請案件及申復案件之建檔、審查及初核。 4、申請案件初核符合資格者,函復申請人;初核不符合資格者 ,函送本府社會局複核。但本市復興區申請案件之核定,由 本府社會局辦理。 5、查報及建檔修正列冊人口之身分或住址變更等異動情形。 6、配合辦理每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作業;里幹 事每二年應訪視案家實際情形,送區公所辦理複查。
三、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家庭總收入、家庭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本市公告之當 年度一定金額。
四、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推定申請人未實際居住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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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請問申請列冊低收及中低收入戶的要準備的資料、文件? ... 社會福利-請問列冊一款、二款、三款低收入戶之資格及補助金額為何?0804-20140421-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