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出差篇 | 差旅費計算
請繼續閱讀以下Q&A的主題,謝謝。 Q1、出差天數經首長核定為1.5天,其膳雜費應以1.5天或2天計算?A1: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2點有關膳雜費報支數額係以每日為單位,如奉派1.5天之公差,其中0.5日之膳雜費應按每日規定數額2分之1報支。(轉載自主計長信箱)Q2、因公奉派出差搭乘火車,因購票時欲搭車種已無座位,致分購高雄至彰化無座位車票票價432元、彰化至台北同車次有座位車票票價416元,兩張合計實支848元,超超出高雄至台北同路段直線票價<845元>元時,得否以848元結報?A2: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
請繼續閱讀以下Q&A的主題,謝謝。
Q1、出差天數經首長核定為1.5天,其膳雜費應以1.5天或2天計算?
A1: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2點有關膳雜費報支數額係以每日為單位,如奉派1.5天之公差,其中0.5日之膳雜費應按每日規定數額2分之1報支。(轉載自主計長信箱)
Q2、因公奉派出差搭乘火車,因購票時欲搭車種已無座位,致分購高雄至彰化無座位車票票價432元、彰化至台北同車次有座位車票票價416元,兩張合計實支848元,超超出高雄至台北同路段直線票價<845元>元時,得否以848元結報?
A2: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各種交通工具等費,故其報支自應依核定行程直達票價列支。
Q3、關於訓練機構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者,其受訓補助報支疑義。
A3:
一、「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業經行政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以台九十忠授字第O六八五一號函訂定,合先敘明。
二、訓練機構如有提供膳宿,在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係自願放棄供膳宿之權利,自不得向服務機關請領膳宿費用,至於交通費部份,除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二點規定補助受訓前及受訓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外,其餘不予補助。
Q4、因公出差為配合會議時間,直接從住所地搭乘高鐵至出差地,其費用較從工作所在地搭乘高鐵至出差地為高時,得否報支住所地至工作所在地之高鐵車資?
A4: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3點規定,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故其出差應由工作所在地作為報支交通費起點,並以必經之順路計算之,本案因住所地較工作所在地至出差地費用較高時,僅能報支工作所在地至出差地間之交通費。
Q5、已銓敘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其差旅費如何報支?
A5:
一、交通費均核實報支,其中搭乘飛機及高鐵均需事先書明原因並經奉准,事後檢附票根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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