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第60條第2項第2~3款 | 60條2項2款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二、劃定行人徒步區。第六十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
,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
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
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
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
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
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
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
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
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
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
、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
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
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
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
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