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 | 國籍台灣
中華民國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民。為證明國民身份,個人需要有身份證件(如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等證明文件)[1][2]。定義與範圍[編輯]法律相關[編輯]《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
中華民國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民。
為證明國民身份,個人需要有身份證件(如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等證明文件)[1][2]。
定義與範圍[編輯] 法律相關[編輯]《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僅限《入出國及移民法》內適用)中華民國國民中,有些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統治的臺灣、澎湖群島、金門群島、馬祖列島等地)[註 1]人民,有些為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無戶籍之國民。內政部表示:目前的「在台無戶籍國民」有好幾萬人[3]。
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通常依法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護照等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未滿14歲的國民在請領國民身分證前,則以戶口名簿作為替代之身分證明;但也有部分處於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不可及之中華民國領土的無戶籍國民受限於《戶籍法》及《護照申領及核發辦法》而無法申領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護照。
國民身分之確認[編輯]《中華民國國籍法》原則上以屬人主義爲主,屬地主義爲輔。
第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要取得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身分,需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連續居住滿六個月。若在臺灣居留逾六個月,並申請取得自由地區戶籍獲准,即有承擔自由地區人民義務的責任。
大陸地區居民及港澳地區人民[編輯] 民國71年(1982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