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 社區發展協會活動
為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建設安和融洽、團結互助之現代化社會,特訂定本綱要。本綱要所稱社區,係指經鄉(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社區發展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指導,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社區居民係指設戶籍並居住本社區之居民。本綱要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區)為鄉(鎮、市、區)公...
為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建設安和融洽、團結互助之現代化社會,特訂定本綱要。
本綱要所稱社區,係指經鄉 (鎮、市、區) 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社區發展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指導,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社區居民係指設戶籍並居住本社區之居民。
本綱要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區)為鄉(鎮、市、區)公所。主管機關辦理社區發展業務單位,應加強與警政、消防、民政、都市發展、國宅、教育、農業、衛生、文化、交通及環境保護等相關機關協調聯繫、分工合作及相互配合支援,俾利社區發展業務順利有效執行。
各級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社區發展業務,得邀請學者、專家、有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代表、社區居民組設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各級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鄉 (鎮、市、區) 主管機關為推展社區發展業務,得視實際需要,於該鄉(鎮、市、區) 內劃定數個社區區域。社區之劃定,以歷史關係、文化背景、地緣形勢、人口分布、生態特性,資源狀況、住宅型態、農、漁、工、礦、商業之發展及居民之意向、興趣及共同需求等因素為依據。
鄉 (鎮、市、區) 主管機關應輔導社區居民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依章程推動社區發展工作;社區發展協會章程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社區發展工作之推動,應循調查、研究、諮詢、協調、計畫、推行及評估等方式辦理。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工作應遴派專業人員指導之。
社區發展協會設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另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需要,得聘請顧問,並得設各種內部作業組織。
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為社區發展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左列會員 (會員代表) 組成:一、個人會員:由社區居民自動申請加入。二、團體會員:由社區內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申請加入。團體會員依章程推派會員代表一至五人。社區外贊助本社區發展協會之其他團體或個人,得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 (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