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的古蹟 | 旗后砲台城牆上的哪兩個字因為日軍炮戰擊中而掉落現在只剩下天南兩字
什麼是古蹟? 古蹟及歷史建築是指歷史遺留下來的見証物,參觀古蹟時就是在見証歷史,看察歷史的演化過程,正所謂凡是歷史走過的,都必留下痕跡。如果歷史是一首歌的話,那麼古蹟及歷史建築就是這首歌裏的音符,在在訴說著過往的風華。 古蹟及歷史建築,在台灣稱之為「古蹟」,在日本叫做「文化資產」,在美國則稱「國家遺產」。因此西方國家常有將近代建築列入的情形,近年來,台灣也在朝這方面努力,目前高雄市的三件市定古蹟,年代就都不是很久遠。 古蹟的認定,在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改之前,需由地方民政局每年報中央,由...
什麼是古蹟? 古蹟及歷史建築是指歷史遺留下來的見証物,參觀古蹟時就是在見証歷史,看察歷史的演化過程,正所謂凡是歷史走過的,都必留下痕跡。如果歷史是一首歌的話,那麼古蹟及歷史建築就是這首歌裏的音符,在在訴說著過往的風華。古蹟及歷史建築,在台灣稱之為「古蹟」,在日本叫做「文化資產」,在美國則稱「國家遺產」。因此西方國家常有將近代建築列入的情形,近年來,台灣也在朝這方面努力,目前高雄市的三件市定古蹟,年代就都不是很久遠。
古蹟的認定,在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改之前,需由地方民政局每年報中央,由中央請二十二位委員鑑定完後投票選出,分出一級、二級和三級。一級古蹟接受中央補助,二級古蹟接受省府補助,三級古蹟則由地方政府補助。鑑定時,古蹟的年代久遠與否當然很重要,但卻不是最主要的考量,反而是它對當時人民、環境的影響力,才是最主要的因素。
當民國八十六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改之後,古蹟的認定改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即可,如有必要,再報請中央進級,所以此後的古蹟,就分為中央指定、直轄市指定、及縣、市指定三種。但是因為立法院立法時的疏忽,造成民國八十六年以前就存在的古蹟仍分為一、二、三級不變,而此後的古蹟卻是改由中央指定、直轄市指定及縣、市指定。只好稱呼這是新舊方法並存的雙軌制。
在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改之後,報請成為古蹟之後的損失,己可藉由調整都市計劃中的容積率來做補償。由於在這之前政府並不做任何補償,因此常常造成不論是公家的或私人的產業,都不願被列入古蹟,甚至有為了避免成為古蹟而蓄意破壞古蹟,以降低本身的歷史價值的情形,相信在此法施行之後,抗拒成為古蹟的情形一定會大有改善。
民國89年月9日,我國的文化資產保存法再修正,於第3條所稱之文化資產中加入一項「歷史建築」,使歷史建築在台灣有了法定上的地位。同年10月26日公布的「歷史建築登錄與輔助辦法」中明訂了歷史建築登錄的五項基準:(1)創建年期久遠者。(2)具歷史文化意義,足以為時代表徵者。(3)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4)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5)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因此除了法定古蹟之外,台灣也多了法定的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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