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 工廠登記最小面積
凡中華民國境內之工廠,除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外,悉依本規則申請設立許可及辦理登記。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改制為公、民營事業工廠時,為維持其繼續生產,於改制之日起三年內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本規則所稱工廠,指凡有事業名稱、固定場所、利用人工或(及)機器以製造、加工或汽車修理為業務者均屬之。工廠所隸屬之事業主體為獨資、合夥或公司者,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並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資本額為準。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市政府建設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凡符合第二條第一...
凡中華民國境內之工廠,除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外,悉依本規則申請設立許可及辦理登記。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改制為公、民營事業工廠時,為維持其繼續生產,於改制之日起三年內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本規則所稱工廠,指凡有事業名稱、固定場所、利用人工或 (及) 機器以製造、加工或汽車修理為業務者均屬之。工廠所隸屬之事業主體為獨資、合夥或公司者,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並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資本額為準。
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市政府建設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凡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不論是否使用工廠名稱,均應依本規則規定申請設立許可及辦理登記。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之工廠設立登記業務及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授權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依本規則辦理。
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相關書件送由所在地之縣 (市)政府核定或核轉經濟部核定。在直轄市由市政府建設局核定。凡在政府開發之工業區內申請設廠,於核准購地之同時,由經濟部或所在地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核准其設立,屬經濟部核准者,應副知所在地縣 (市) 政府。附表一: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應檢附左列各項書件 (向政府或其委託單位第一手承購其開發之工業區土地設廠者,第四項免附) :┌──┬───────────┬──┬────────────┐│項號│書 件 名 稱 │份數│說 明│├──┼───────────┼──┼────────────┤│一 │工廠設立許可申請書。 │三 │一 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 小,以 A4 或 A3 尺寸││二 │工廠廠地位置圖。 │三 │ 為原則。 │├──┼───────────┼──┤二 書件份數為原則性規定││三 │建築物配置平面圖及建築│三 │ ,各主管機關可視實際││ │物面積計算表。 │ │ 需要酌予增減,並於申│├──┼───────────┼──┤ 請書上註明。 ││四 │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