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補貼作業規定 | 住宅補貼
內政部96.4.10台內營字第0960801764號令發布實施內政部97.6.26台內營字第0970804477號令修正內政部97.11.5台內營字第0970808832號令修正內政部98.7.13台內營字第0980806272號令修正內政部99.6.22台內營字第0990804366號令修正內政部100.6.1台內營字第1000804150號令修正內政部101.2.3台內營字第1010800200號令修正內政部101.7.4台內營字第1010805644號令修正內政部102.10.3台內營字第1020809527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院臺建字第一○一○一三三八八六號函核定修正之整合住宅補貼資源...
內政部96.4.10台內營字第0960801764號令發布實施內政部97.6.26台內營字第0970804477號令修正內政部97.11.5台內營字第0970808832號令修正內政部98.7.13台內營字第0980806272號令修正內政部99.6.22台內營字第0990804366號令修正內政部100.6.1台內營字第1000804150號令修正內政部101.2.3台內營字第1010800200號令修正內政部101.7.4台內營字第1010805644號令修正內政部102.10.3台內營字第1020809527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院臺建字第一○一○一三三八八六號函核定修正之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為辦理住宅補貼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住宅補貼方式如下:
(一)租金補貼。
(二)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同一家庭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並僅得就前項三種方式擇一辦理;申請二種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全部申請。
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接受本部鄉村地區或其他政府之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第一項住宅補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第一項第一款租金補貼者,經查核其原辦有政策性房貸之房屋,因遭法院拍賣,拍賣金額不足清償原貸款金額。
(二)已申辦本部主辦四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高雄市政府辦理之「高雄市促進在地就業青年首次購屋優惠利息補貼計畫」者,得同時搭配本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目前仍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取得第一項第一款租金補貼核定函後,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並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
三、住宅補貼由本部就下列事項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張貼公告,並得輔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周知:
(一)申請資格[含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以下簡稱評點基準表)]。
(二)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
(三)各項住宅補貼計畫辦理戶數。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