鯨鯊慘死!? 教育部、海生館失職 | 海生館鯨鯊
作者: 陳冠儒/關懷生命協會專員關懷生命協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等民間團體於2013年7月30日赴監察院,針對BOT模式營運的海生館野放鯨鯊失敗,要求查處教育部、海生館等機關人員,以及承辦經營單位的失職責任。屏東海生館鯨鯊二號於2013年7月10日野放,海生館於7月22日終於承認野放的鯨鯊存活機率非常低,館長王維賢並表示,經過多年的研究,對於鯨鯊的了解仍不足。從圈養鯨鯊到野放失敗,對於野生動物的保育,海生館做了最壞的示範。足見館方已承認此次鯨鯊野放之決策與執行確有疏失。爭議的鯨鯊圈養相關計畫是否納...
作者:
陳冠儒/關懷生命協會專員關懷生命協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等民間團體於2013年7月30日赴監察院,針對BOT模式營運的海生館野放鯨鯊失敗,要求查處教育部、海生館等機關人員,以及承辦經營單位的失職責任。
屏東海生館鯨鯊二號於2013年7月10日野放,海生館於7月22日終於承認野放的鯨鯊存活機率非常低,館長王維賢並表示,經過多年的研究,對於鯨鯊的了解仍不足。從圈養鯨鯊到野放失敗,對於野生動物的保育,海生館做了最壞的示範。足見館方已承認此次鯨鯊野放之決策與執行確有疏失。
爭議的鯨鯊圈養 相關計畫是否納入委託經營契約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於2000年與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25年之委託經營契約(OT契約),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11條,主辦機關的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與海景公司所簽訂的投資契約,應包含爭議處理及仲裁條款,以及其他約定事項。海生館自開館營運以來並未有展示鯨鯊的規劃,自2004年三隻闖入定置網的鯨鯊被政府購買送至海生館後,始在大洋池進行展示,成為館內招牌明星動物。但試問,海生館是否督促海景公司將原未規劃,且具爭議議題的鯨鯊圈養、野放事宜更新納入「開發及委託經營合約」中?
海生館受海景公司牽制海生館於兩年前即計畫以引進新鯊作為鯨鯊二號野放的交換條件,在相關協調會議及函文來往中顯示,海生館雖為野放鯨鯊的主導者,但主要負責野放工作的執行,仍大多由海景公司人員負責。此外,在海生館提出的野放檢討報告內提到「此次館方工作人員是搭海景承租的竹筏出海,建議下次公部門可自行租一艘竹筏出海,避免受到海景的牽制。」,耐人尋味。在野放過程中,海景公司的作為是否導致鯨鯊野放的延誤,使海生館卻無力介入?
海生館、教育部未盡監督之責 損害公共利益促參法第52條規定,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如有重大情事發生時,主辦機關得要求定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尚得中止其營運一部或全部。甚至當其持續相當期間仍未改善者,亦得終止投資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