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海關進出境行李物品的規定 | 中國大陸入境規定
上次研究樣品的出口報關,同時也接觸到進出境物品,其中有項議題,對於常常來往海峽兩岸的WIC商務菁英們,特別切身,那就是旅客行李物品的監管,以下分享:首先,基本原則規定在基本法令,依照《海關法》(全國人大[2000])規定,海關職責在於「徵收關稅、其它稅費並查緝走私」,依法將進出境監管的對象分成三類: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其中關於一般旅客的部份,規定在第46條:「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至於大家最關切的、所攜帶物品是否應繳納關稅,基本規定是...
上次研究樣品的出口報關,同時也接觸到進出境物品,其中有項議題,對於常常來往海峽兩岸的WIC商務菁英們,特別切身,那就是旅客行李物品的監管,以下分享:
首先,基本原則規定在基本法令,依照《海關法》(全國人大[2000])規定,海關職責在於「徵收關稅、其它稅費並查緝走私」,依法將進出境監管的對象分成三類: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其中關於一般旅客的部份,規定在第46條:「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至於大家最關切的、所攜帶物品是否應繳納關稅,基本規定是在《進出口關稅條例》(國務院令[2003]392號)第57條:「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免征進口稅。超過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但仍在合理數量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由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在進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規定繳納進口稅。超過合理、自用數量的進境物品應當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簡單講,規定數額內,免稅,超過數額但在個人自用的合理數量內,繳交物品進口稅,超用合理自用範圍,很抱歉,比照進口貨物從嚴辦理。所以第一個重點:規定數額是多少。
首先,關於「個人自用的合理數量」,這個其實不待海關出面,自己有良心一點,捫心自問都知道「合理」兩個字怎麼寫。以實際案例來看:鹿鞭8根!21把管制刀具!12萬支卷烟!奶粉罐中藏集成電路(IC)!哪個踏進國門的正常人,行李中包了這些東西,如果海關不查,那是海關沒把好國家關口。
依照《關於進境旅客所攜行李物品驗放標準有關事宜》(總署公告[2010]54號),對於旅客所攜帶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進境居民總值限額5000元人民幣,進境非居民旅客總值限額2000元人民幣。由此可見,居民和非居民差很多,那麼台灣同胞,屬於哪一種?我百度一下,沒有找到明確答案,倒是幾個相關的法令。
依照《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總署令[1989]9號)的定義:「居民」指出境居留後仍回到境內其通常定居地者,「定居旅客」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境或出境定居證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內或境外的旅客。再依照《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總署令[2010]194號)第18條定義:「“非居民長期旅客”是指經公安部門批准進境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