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場地租借要點
壹、申請規範 申請單位辦理各項活動租借礁溪劇場應向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 稱本局) 申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本局 立即停止其使用: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三、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四、損及本劇場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五、其他經本局審查認定不宜使用者。 貳、申請資格 本局礁溪劇場之租借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個人演出:年滿十六歲,具公開演出實力者。二、人民團體:在我國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
壹、申請規範 申請單位辦理各項活動租借礁溪劇場應向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 稱本局) 申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本局 立即停止其使用: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三、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四、損及本劇場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五、其他經本局審查認定不宜使用者。
貳、申請資格 本局礁溪劇場之租借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個人演出:年滿十六歲,具公開演出實力者。二、人民團體:在我國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三、機關學校: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
參、申請流程及收費標準如附表
肆、使用規定一、使用範圍:係指本局提供藝文活動之戶外劇場,包括舞台、後台、控 制室、觀眾席及化妝室等供活動辦理及觀眾活動範圍之建築設備而言 。二、申請時間:使用檔期首日前一年至二個月提出租借申請。三、繳費期限:申請使用礁溪劇場於收到同意租借公文七日內,向本局行 政室辦理繳納場地使用費手續,方可使用場地。四、取消或另議檔期: (一) 申請單位因故取消活動計劃或要求另議檔期,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應於活動前一星期辦妥退借手續,未辦或逾期辦理退借者,視為自 行放棄使用,已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其他費用概不退還。因 故取消節目後,應儘速發布新聞稿並繕寫大型海報公告觀眾,如未 善盡公告義務引發之糾紛,由其自行負責處理。 (二) 本局因特殊事由,無法出借場地時,得於五日前通知申請單位變更 使用日期,不願變更日期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 ,亦不得請求賠償。如有另定合約者,從其約定。五、變更活動內容:申請單位如有變更活動內容,應事先送本局審核後辦 理,如因演出節目內容變更致本局遭受財物或名譽之損失,應賠償本 局所受之全部損害,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理。六、責任歸屬: (一) 租借期間內如有任何人傷亡,除因本局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 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件外,均由申請單位負全責,本局不負任何 醫療及賠償責任。如不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