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代理縣長「新戲法」:農舍加設施可佔農地40% | 宜蘭農舍新規定
(中央社) 宜蘭縣20日預告草案將農舍與農業設施申請比例合計,明(23)日將開公聽會。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今(22)日表示,農委會不會派員參加,並指將申請農舍與農業設施合訂一個辦法,違反中央法規無效。 宜蘭縣政府20日預告《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草案》[1],其中「農舍加上農業設施不超過農地40%」,被質疑超越現行中央法令規定,因為將農舍跟農業設施合併計算,恐擴大農舍興建比例。 宜蘭縣政府明天將就上述草案召開公聽會。農委會今天特地召開「沒有農業就沒有農舍」記...
(中央社) 宜蘭縣20日預告草案將農舍與農業設施申請比例合計,明(23)日將開公聽會。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今(22)日表示,農委會不會派員參加,並指將申請農舍與農業設施合訂一個辦法,違反中央法規無效。
宜蘭縣政府20日預告《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草案》[1],其中「農舍加上農業設施不超過農地40%」,被質疑超越現行中央法令規定,因為將農舍跟農業設施合併計算,恐擴大農舍興建比例。
宜蘭縣政府明天將就上述草案召開公聽會。農委會今天特地召開「沒有農業就沒有農舍」記者會說明。
農委會:農舍佔農地上限就是10%,且要臨路臨側陳吉仲指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訂定,此辦法第9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
Photo Credit: 農委會[2]他並說,辦法規定的90%農業用地面積必須是完整的,不能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且農舍需臨路臨側,不可如宜蘭縣在農地縱深40%內的規定;另外,興建農舍申請人應以「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經營計畫書格式,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宜蘭縣在公告的草案附件中另訂填單表格是於法無據。
Photo Credit: 宜蘭縣政府[3]另外,《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40%,是「農舍上限10%,加上其他農業設施總和上限40%」,並不是「農舍加農業設施40%」,若是後者則代表若不蓋農業設施,農舍最多可以蓋到40%,這樣違反中央法規。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條[4],農業設施是指:農作產銷、林業、自然保育、水產養殖、畜牧、休閒農業、綠能等項目。包括農路、圍牆、蓄水池等,這些依規定都要跟農業生產有直接關聯、不能分割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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