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的分級是怎麼分的? | 市定古蹟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未被指定為古蹟,但具有歷史價值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成為歷史建築或聚落。1982年5月《文化資產保存法》制定之初,係將古蹟區分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三種,分別由內政部、省(市)政府民政廳(局)、縣(市)政府為其主管機關。1997年4月第二次修法時,改依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省(市)定...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未被指定為古蹟,但具有歷史價值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成為歷史建築或聚落。
1982年5月《文化資產保存法》制定之初,係將古蹟區分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三種,分別由內政部、省(市)政府民政廳(局)、縣(市)政府為其主管機關。1997年4月第二次修法時,改依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省(市)定、縣(市)定三類,分別由內政部、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審查指定之。2000年1月第三次修法時,配合精省政策而將省(市)定古蹟簡化為直轄市定古蹟;並在隨後修訂的施行細則中將原有省定古蹟「升格」為國定古蹟。
由於臺灣本島的城鎮發展由台南(臺灣府城)、彰化鹿港及台北(艋舺)開始,有一府二鹿三艋舺之謂,所以古蹟眾多,其中曾為臺灣統治中心的台南和台北兩地的古蹟數量均超過百處。而外島的金門以及澎湖(平湖)開發比臺灣本島早,皆為海峽船隻往來的必經地,於是有燈塔碉堡等建築。基隆(雞籠)、淡水(滬尾)與都長期是商貿鼎盛的港口。新竹(竹塹)則曾是清代淡水廳的廳治。
《古蹟的分級標準是甚麼?》古蹟的級別,並不一定是因為年代久遠而級數越高,也就是說古蹟不是因其年代來劃分級別的,根據古蹟指定審查處理要點,古蹟的級別是由參與會勘之學者或專家所做的決定,詳細請參閱古蹟指定審查處裡要點。
🗿一級古蹟:主管單位國定古蹟。古蹟具有全國性意義及價值的,屬一級古蹟。🗿二級古蹟:主管單位直轄市定。古蹟在歷史上有重要性的紀念,但不一定是全國性的。🗿三級古蹟:主管單位縣市定。古蹟具有地方性的歷史價值。
古蹟的分級(依主管機關):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自民國七十一年公佈施行,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 (市) 定三類,分別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審查指定及公告,並報內政部備查。
古蹟之審查評定原則:一、所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二、時代之遠近。三、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四、表現各時代之特色、技術、流派或地方之特色。五、數量之多寡。六、保存之情況。七、規模之大小。八、附近之環境。九、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