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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宜蘭市宜蘭國民小學校舍(地)及設備借用管理辦法 100【校外】00-1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宜蘭縣各國民中小學校舍(地)及設備借用管理自治條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府秘法字第一三九四九二號令公佈】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校校舍(地)及設備之借用,依本辦法辦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場地,包含教室、操場、視聽教室、學生活動中心及其他校內所有走廊、穿堂、室外空間。第四條 :本場地專為本校師生舉辦有關教學活動的場所。但在不影響本校教學活動下,得酌情出借。且僅提供政府機關或文教公益團體舉辦教育訓練及文藝活...
宜蘭縣宜蘭市宜蘭國民小學校舍(地)及設備借用管理辦法 100【校外】00-1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宜蘭縣各國民中小學校舍(地)及設備借用管理自治條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府秘法字第一三九四九二號令公佈】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校舍(地)及設備之借用,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場地,包含教室、操場、視聽教室、學生活動中心及其他校內所有走廊、穿堂、室外空間。
第四條 :本場地專為本校師生舉辦有關教學活動的場所。但在不影響本校教學活動下,得酌情出借。且僅提供政府機關或文教公益團體舉辦教育訓練及文藝活動或社區社教活動。如涉及營利、商品交易、個人婚喪喜慶、政治與宗教及激烈社會運動等活動,恕不外借。
第五條 :學校場地因特殊事由無法出借時,得於使用前五日通知申請人改期。申請人不願改期時,則取消該次借用並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請求任何賠償。前項所稱特別事由,以影響學校教學及宜蘭縣各國民小學校舍(地)及設備借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所定情事者為限。
第六條 :場地借用,請於使用前十日,至本校總務處填寫申請書,等同意後方得使用。至於同意與否,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申請人不得有任何異議。借用後,亦不得再行轉借或頂讓。申請核准後,應於三日內繳清所有的費用及保證金。若因故取消,請於借用日五天前通知本校。逾期未申請者,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第七條 :承借單位所繳之各項費用標準除場地使用費依法解繳公庫外,水電及清潔費以代收代付辦 理,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回復原狀後,無息退還。如損毀或遺失物品時,承借單位應於一週內完全復原或修復,逾期本校逕自動用保證金進行修復,餘額退還;如修復金額過鉅,經估價超出保證金額時,承借單位仍應依實追補,不得異議。
第八條 :損害賠償:
(一) 未遵守本要點使用本校場地設施,致本校或其他人遭受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損害者,使用人或申請人應對該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涉及刑責者,並應報警處理。
(二) 經申請並獲准借用之活動,申請人應保證該活動所有使用人均能遵守本校各項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