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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財政部台財稅第八六一八八六一四一號函發布 一、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一)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二)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三)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二、宗教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或有附屬作業組織者及宗教團體捐助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
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財政部台財稅第八六一八八六一四一號函發布
一、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二)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三)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二、宗教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或有附屬作業組織者及宗教團體捐助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三、宗教團體辦理下列宗教活動之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一)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禮、喪禮等服務之收入。
(二)信眾隨喜佈施之油香錢。
(三)供應香燭、金紙、祭品、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由信眾隨喜佈施者。
(四)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由存放人隨喜佈施者。
四、宗教團體之下列收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一)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收入。
(二)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
(三)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
(四)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
(五)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
五、本認定要點自查核八十四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適用。
我國台灣是宗教寬容的國家,依法對於宗教團體法人不課稅
這是有歷史淵源的,古往今來的政府常任意向宗教要求捐獻、
矢錢(即軍費)、地產稅,若不從則加以禁止甚至宗教迫害,
所以30年戰爭以後(1618~1648)各國多採寬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