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 | 琉球託管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英語:UnitedStatesCivilAdministrationoftheRyukyuIslands,縮寫:USCAR;日語:琉球列島米国民政府/りゅうきゅうれっとうべいこくみんせいふ Ryūkyū-rettōBeikokuMinseifu)1950年12月15日至1972年5月15日期間琉球群島的統治機構。在這段時期裏,美軍對該地區實際控制。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的前身是琉球列島美國軍政府。1950年12月15日被改組為美國民政府。美國民政府是琉球政府的上層組織,維持美軍在琉球地區的利益及作戰功能,具有否決琉球政府決定的權利,也管轄部份重要性質的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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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英語:United States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 Islands,縮寫:USCAR;日語:琉球列島米国民政府/りゅうきゅうれっとうべいこくみんせいふ Ryūkyū-rettō Beikoku Minseifu)1950年12月15日至1972年5月15日期間琉球群島的統治機構。在這段時期裏,美軍對該地區實際控制。
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的前身是琉球列島美國軍政府。1950年12月15日被改組為美國民政府。
美國民政府是琉球政府的上層組織,維持美軍在琉球地區的利益及作戰功能,具有否決琉球政府決定的權利,也管轄部份重要性質的業務,包括琉球電力公社(今沖繩電力)、琉球大學、美國民政府法院。
根據1952年4月29日《舊金山和約》的規定,日本同意美國將琉球列島置於聯合國託管統治之下的提議,在提案通過前由美國對其實施行政、立法、司法的權利。然而最後美國並沒有將置於聯合國託管統治之下,而是直接行使施政權。[1]美國先後於1952年2月10日和1953年12月25日分別將吐噶喇群島和奄美群島返還給日本。此後,於1972年5月15日將剩餘部份的琉球列島返還給日本,終結了其在琉球的統治。
1945年4月1日:在沖繩島戰役中,美軍登陸沖繩本島,並在當日成立琉球列島美國軍政府。 1946年7月1日:管理沖繩的權限由美國海軍轉為美國陸軍。 1950年12月15日:美國軍政府改組為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由美軍指派政府武官擔任首長,文官擔任副首長。 1957年6月5日:美國民政府的首長改稱為高級專員,由美國國防部部長經美國總統同意後指派中將階級之將官擔任。 1970年12月20日:5千餘名琉球群眾與美軍憲兵隊爆發衝突,史稱「胡差暴動」。 1972年5月14日:美國將沖繩交付日本,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廢除。 1952年10月10日[編輯] 民政長官(Governor) - 民政副長官(Deputy Governor) 民政官(Civil Administrator) - 副民政官(Deputy Civil Administrator)、行政官(Executive Officer) 總務課(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