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野餐設施 - 詳細頁 | 露營設施
一、復貴部108年1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80260169號函。 二、依據貴部106年5月16日臺內營字第1060806764號公告之修正全國區域計畫第七章第三節─參、檢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二、若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中,與使用分區之性質不相容者,倘超過一定規模者,自應循變更編定方式辦理。三、檢討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減少非農業使用之容許使用項目。」是以,農牧用地宜優先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而林業用地宜優先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且為落實使用地之管用相符,應減少非農業使用之容許使用項目,又容許使...
一、復貴部108 年1 月3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80260169 號函。
二、依據貴部106年5月16日臺內營字第1060806764號公告之修正全國區域計畫第七章第三節─參、檢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二、若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中,與使用分區之性質不相容者,倘超過一定規模者,自應循變更編定方式辦理。三、檢討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減少非農業使用之容許使用項目。」是以,農牧用地宜優先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而林業用地宜優先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且為落實使用地之管用相符,應減少非農業使用之容許使用項目,又容許使用項目倘與農牧用地使用性質不相容、超過一 定規模者,應循變更編定方式辦理,為全國區域計畫之行政指導原則,先予敘明。
三、復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容許休閒農業設施之使用,惟應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且並未容許戶外遊憩設施之使用,又依貴部105年9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7496號令修正之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2點附件1之戶外遊憩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露營野餐設施,依使用性質究屬觀光遊憩或教育設施分別指定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及交通部,併予敘明。
四、又休閒農業與休閒農場業於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明確定義,且監察院107年有關露營場地之調查意見(107交調13)亦敘明:「休閒農業為農業之轉型,申請設置休閒農場......應以從事農業經營為目的,俾符合本條例所定義休閒農業之意旨。」,顯見休閒農業與露營遊憩之本質有別。另本會於107年12月14日邀集休閒農業業者代表、台灣休閒農業發展協會、學會及中華民國露營協會等產業團體針對休閒農場兼營露營活動之規範召開研商會議,會中獲致共識如下: (一)休閒農業與休閒農場之輔導已建立完善制度,並有其品牌形象及市場區隔,應持續加強維護休閒農業產業所累積之成果,並持續強化產業品牌行銷與輔導。 (二)對於屬休閒農業經營主軸者,始納入本辦法檢討及後續輔導之範圍;至於未有農業經營事實,以遊憩為主軸之露營活動場者,非屬農業使用,與休閒農場經營方向有別,應由交通部作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