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組織(國情簡介 | 行政院 首長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規定,總統、副總統自第9任起,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下設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5院,分別行使職權。總統府 總統總統、副總統任期4年。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任免文武官員、授與榮典、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以及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總統府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另置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對國家大計及戰略、國防等事項,向總統提供意見,並...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規定,總統、副總統自第9任起,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下設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5院,分別行使職權。
總統府
總統總統、副總統任期4年。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任免文武官員、授與榮典、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以及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總統府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另置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對國家大計及戰略、國防等事項,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總統府幕僚組織及直屬機關詳見附錄表2[1] 。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置院長1人,由總統任命;副院長1人、政務委員7至9人,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議決重大施政方針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等案。中央行政機關及其職掌詳見附錄表3[2] 。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直接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及對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長之任命行使同意權,並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職權。立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立法委員自第7屆(97年)起由225人減為113人,任期4年。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並決議或覆議行政院重要政策。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訟訴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司法院置大法官 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依法成立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案件。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憲法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審判,並為終身職。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7至9人,任期4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考試院之職掌,依《中華民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