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婦生育補助 | 台東生育補助
臺東縣政府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108.04.17修訂 一、目的: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政策,落實推展婦女福利工作,進而鼓勵生育,增加縣內人口,特訂定本計畫。二、補助對象: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並在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一)產婦或生父設籍本縣持續六個月以上。(二)產婦為外籍或大陸配偶未取得國籍或無國籍者,其配偶已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前項設籍六個月,以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日往前推算。三、補助標準:婦女...
臺東縣政府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108.04.17修訂
一、目的: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政策,落實推展婦女福利工作,進而鼓勵生育,增加縣內人口,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並在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一)產婦或生父設籍本縣持續六個月以上。
(二)產婦為外籍或大陸配偶未取得國籍或無國籍者,其配偶已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前項設籍六個月,以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日往前推算。
三、補助標準:婦女生育補助費第一胎補助新台幣壹萬元整,雙生以上及第二胎〈含以後者〉,每胎補助壹萬伍仟元。
四、申請事宜有關事項:
(一)凡符合本計畫第二點規定之婦女(或配偶)得於生育新生兒後三個月內,以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確認並提出申請。
(二)婦女懷孕滿六個月以上,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檢附醫療機構證明,依前項規定申請生育補助費,並得累計胎次計算。
(三)夫妻雙方設籍本縣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為申請機關。
五、補助費經戶政事務所檢附申請表等相關文件送府核撥。
六、經費來源:由本縣戶政事務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請攜帶產婦姓名存摺辦理生育補助
生育補助表格[1]
References 生育補助表格 (cgh.taitun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