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 | 都市計畫內農地優點
內政部86.02.17台內營字第8672278號函頒內政部88.03.25台內營字第8803662號函修正第二十點規定內政部88.08.09台內營字第8874118號函修正內政部88.08.23台內營字第8808139號函修正第四十四點規定內政部89.10.09台內營字第8984571號函修正第四十九點規定內政部91.04.16台內營字第0910083005號函修正第六點規定內政部93.01.16台內營字第0920091260號函修正第十六點規定內政部93.02.19台內營字第0930082119號函修正內政部95.01.13台內營字第0940087970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內政部98.09.24台內營字第0980808737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內政部107.1.25...
內政部86.02.17台內營字第8672278號函頒內政部88.03.25台內營字第8803662號函修正第二十點規定內政部88.08.09台內營字第8874118號函修正內政部88.08.23台內營字第8808139號函修正第四十四點規定內政部89.10.09台內營字第8984571號函修正第四十九點規定內政部91.04.16台內營字第0910083005號函修正第六點規定內政部93.01.16台內營字第0920091260號函修正第十六點規定內政部93.02.19台內營字第0930082119號函修正內政部95.01.13台內營字第0940087970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內政部98.09.24台內營字第0980808737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內政部107.1.25台內營字第1060816880號令修正第三十三點、第四十點規定,自即日生效壹、總則
一、本規範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訂定之。
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除另訂有變更用途之使用區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者,從其規定外,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二之一、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一)變更範圍內現有聚落建築密集者。
(二)因計畫書圖不符、發照錯誤、地形修測、計畫圖重製或基地畸零狹小,配合都市整體發展而變更者。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興辦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照顧服務、寺廟宗教、公用設施或公益設施等事業需要而變更者。
(四)各級政府整體開發而變更者。
三、申請人依本規範申請變更使用,應檢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及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含建築計畫及環境調查分析報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查核相關書圖文件無誤後,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其申辦程序如附圖。申請人擬舉辦之事業,依規定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先徵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四、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機關依第三點及第十二點至第十九點基地條件相關規定查核計畫書圖及相關文件無誤,並經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後,應即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並於完成公開展覽後一個月內提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