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 高雄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標準一覽表
一、為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審核作業,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以設籍本市並符合補助辦法第二條規定資格,且具有下列情形者為限: (一)就托(養)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社區居住提供單位、經政府機關最近一次評鑑為乙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甲等以上之其他社會福利機構、評鑑合格之住宿長照機構、一般護理之家或精神護理之家(以下簡稱安置...
一、為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審核作業,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以設籍本市並符合補助辦法第二條規定資格,且具有下列情形者為限: (一)就托(養)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社區居住提供單位、經政府機關最近一次評鑑為乙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甲等以上之其他社會福利機構、評鑑合格之住宿長照機構、一般護理之家或精神護理之家(以下簡稱安置機構)。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需經需求評估宜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者。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其障礙類別為第一類(ICD診斷代碼為12,屬精神障礙者),經醫師診斷為「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建議表」屬第五、六類或已呈慢性化須他人長期照顧者。 三、本要點之補助標準及補助金額依「高雄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標準一覽表」(如附件一:表一至三)辦理。 四、申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並自行選擇安置機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但申請重新鑑定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申請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應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提出: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十四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均於驗畢後發還。 (三)安置於護理之家者,如有插管(含氣切管、鼻胃管、導尿管),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 (四)符合「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建議表」第五、六類慢性化、穩定化之精神障礙者,需檢附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精神科診斷證明書。 (五)家庭應計算人口如具特殊身分,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