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花蓮縣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場地租借及使用須知」,原 | 花蓮市場地租借
一、花蓮縣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開放外借使用場 地包括五樓電腦教室、多功能教室及四樓階梯教室(兒童發展教室) (四樓歡樂堡及繪本館須另申請歡樂卡才得使用之) 。 二、本中心之各項場地及設施以提供花蓮縣兒童服務、少年服務、社會服 務及公益活動使用為優先。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應於使用前一週填 寫申請單(如附件2),經本中心核准並繳款費用後方得使用。 三、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以下簡稱申請使用者),應於使用前一週填寫 申請單(如附件一),經本中心核准並...
一、花蓮縣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開放外借使用場 地包括五樓電腦教室、多功能教室及四樓階梯教室 (兒童發展教室) (四樓歡樂堡及繪本館須另申請歡樂卡才得使用之) 。
二、本中心之各項場地及設施以提供花蓮縣兒童服務、少年服務、社會服 務及公益活動使用為優先。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應於使用前一週填 寫申請單(如附件2),經本中心核准並繳款費用後方得使用。
三、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以下簡稱申請使用者),應於使用前一週填寫 申請單(如附件一),經本中心核准並繳清費用後方得使用。
四、申請使用者繳費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退還費用:
(一)申請使用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中 心。
(二)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情事無法使用。
(三)本中心辦理重要活動,必須優先使用,致與原申請時間有所 牴觸。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國家政策及法令規定。
(二)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三)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
(四)活動時不遵守本中心之規定及曾毀損本中心各項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