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警光山莊家屬
第 1 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警察機關為增進警察機關員工福利、提倡正當旅遊休閒活動,得設立警光 山莊及會館,提供全國各警察機關員工 (含退休人員) 及其親屬住宿休憩 ,並得提供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使用。但以執行警衛或專案勤務 人員為優先。第 3 條 警光山莊及會館由設立之警察機關 (以下簡稱管理機關) 管理之,並得委 託所在地警察局或直轄市政府警察分局 (以下簡稱受託管理機關) 管理。第 4 條 為有效管理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機關應設立管理委員...
第 1 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警察機關為增進警察機關員工福利、提倡正當旅遊休閒活動,得設立警光 山莊及會館,提供全國各警察機關員工 (含退休人員) 及其親屬住宿休憩 ,並得提供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使用。但以執行警衛或專案勤務 人員為優先。
第 3 條 警光山莊及會館由設立之警察機關 (以下簡稱管理機關) 管理之,並得委 託所在地警察局或直轄市政府警察分局 (以下簡稱受託管理機關) 管理。
第 4 條 為有效管理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機關應設立管理委員會。但委託管理者 ,由受託管理機關設立管理委員會。
第 5 條 前條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機關副首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秘書、督察 、後勤、秘書、人事、會計、所在地分局 (大隊) 或機關首長指定之單位 主管兼任;幹事五人至七人,由秘書、後勤、人事、會計、所在地分局 ( 大隊) 各指派一人及所在地分駐 (派出) 所或分 (小) 隊主管兼任。 前項委員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委員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同意。
第 6 條 管理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管理須知研訂事項。 二、管理人員遴用事項。 三、經費收支審核事項。 四、財物保管查核事項。 五、其他經營管理監督事項。
第 7 條 管理人員應向使用人員收取清潔維護費,並依警察機關員工 (含退休人員 ) 及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分別收費。 前項收費基準,由管理機關另定之。但委託管理者,由受託管理機關訂定 。 管理人員每月應將清潔維護費收入情形,連同住宿登記表、經費收支明細 及相關資料提報管理委員會審核。
第 8 條 警光山莊及會館之經費,其財務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警光山莊及會館之財物應由管理人員繕造清冊妥善管理。
第 9 條 管理機關或受託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