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領地 | 美國領土擴張
1868至1876年間美國行政分區,包括9個通過組織法領土和2個未通過組織法領土。1899年的美國領土,包含阿拉斯加、古巴、夏威夷、菲律賓、波多黎各以及薩摩亞,總面積約1025萬平方公里。美國通過領土擴張,至今控制太平洋及大西洋。美國領地(英語:TerritoriesoftheUnitedStates、Americanterritory),亦稱準州,是指美國行政區劃的一種分類,其領土由美國政府管理但不屬於美國任何一個州。建立這些領地的目的是為了管理這些新獲得的地區,因為當時美國領土的邊界還在擴張中。這些領土可以分為是否合併領土(即美國本土的一部分)和是...
1868至1876年間美國行政分區,包括9個通過組織法領土和2個未通過組織法領土。1899年的美國領土,包含阿拉斯加、古巴、夏威夷、菲律賓、波多黎各以及薩摩亞,總面積約1025萬平方公里。美國通過領土擴張,至今控制太平洋及大西洋。美國領地(英語:Territories of the United States、American territory),亦稱準州,是指美國行政區劃的一種分類,其領土由美國政府管理但不屬於美國任何一個州。建立這些領地的目的是為了管理這些新獲得的地區,因為當時美國領土的邊界還在擴張中。這些領土可以分為是否合併領土(即美國本土的一部分)和是否通過組織法(由美國國會依行政組織法案通過承認)。美國已通過組織法的合併領土在1789年至1959年間存在,有31個領土申請並獲得聯邦州地位。美國直到1898年才擁有所謂「非合併領土」(也稱「海外領地」或者「島嶼地區」),直到今天還繼續控制著其中一部分地區。
合併領土與非合併領土[編輯]美國所謂的合併領土(英語:Incorporated territory)是指適用美國司法裁判權的特定地區,美國國會裁定美國憲法完全適用於美國的地方政府和居民(例如公民權利,陪審團審判等)。合併領土被認為是美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不僅僅是一塊領地而已。[1]
相對的非合併領土是一個適用美國司法裁判權的地區,美國國會裁定只有美國憲法的某些部分適用於這些地區。非合併領土本質上是殖民地,根據憲法第六條規定即聯邦法律效力優先於州法律的原則,依據美國國會選訂適用之美國憲法,接受管轄。[2][3]
成為合併領土對於一塊領土來說是一個永久的狀態。一旦合併就無法去除這個狀態;也就是說它就再也無法從美國司法裁判權中得以豁免(有某些例外的情況;有部分美國合併領土基於邊界和解的安排已經轉讓給外國政府,參看Rio Rico。在這裡「合併」這個詞不涉及建立一個公民政府的行為(例如一個城市或小鎮)。
通過組織法領土和未通過組織法領土[編輯]美國國會通過行政組織法案(Organic Act,或譯為基本法、自治法、組織法、建制法)以正式宣告這些通過組織法的領土(英語:Oraganized Territory)政府系統的建立。這種領土既可以是非合併領土也可以不是,自從1959年夏威夷成為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