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 宜蘭縣政府場地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宜蘭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校園場地供民眾辦理活動使用,並予以妥善管理,特制定 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學校。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場地,包括學校之校舍、校地及停車場。 學校依其他法令或依法令訂定契約之規定,將場地提供民間團體或 個人使用者,不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學校申請使用場地: 一、教育、文化、社教或體育活動。 二、經...
第一條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宜蘭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校園場地供民眾辦理活動使用,並予以妥善管理,特制定 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學校。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所稱之場地,包括學校之校舍、校地及停車場。 學校依其他法令或依法令訂定契約之規定,將場地提供民間團體或 個人使用者,不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四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學校申請使用場地: 一、教育、文化、社教或體育活動。 二、經本府或學校許可之活動。
第五條申請人應於使用日當日起算十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繳交場地使 用費、水電費、清潔費、其他使用費及保證金。但有特殊情形,經 本府或學校許可者,不受申請期限之限制。 經學校公告於指定地點及特定時間內開放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 動之場地,免費使用。 第一項場地使用費、水電費、清潔費、其他使用費及保證金之收費 基準如附表。
第六條學校因校地城鄉差距、設備新舊狀況、建物新建及老舊破損等特殊 情形,有調漲或調降前條第三項附表所定收費金額之必要者,得經 校務會議通過,並陳報本府許可後公告實施。但每一收費項目之調 降金額,不得逾原定收費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長期使用場地者,以一年為限;使用期滿後,得重新提 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學校許可者,享有以下優惠: 一、連續使用期間達三個月以上者:場地使用費及水電費九折。 二、連續使用期間達六個月以上者:場地使用費及水電費八折。 三、連續使用期間達九個月以上者:場地使用費及水電費七折。 第一項申請人使用場地,得以每小時計收場地使用費、水電費及清 潔費。
第八條場地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