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轄市 | 台灣省轄市2019
提示:本條目的主題不是縣級市。 此條目介紹的是中華民國的縣轄市。關於日本的縣轄市,請見「市町村」。縣轄市是中華民國地方制度中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團體之一,地位與鄉及鎮並列。縣轄市設市公所及市民代表會,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1]縣轄市下轄里,和鄉下所轄之村同級。中國大陸[編輯]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1912年-1928年)[編輯]宣統三年(1911年)11月,宣布獨立的江蘇省軍政府公布了《江蘇暫行市鄉制》,率先將清朝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中的「城鎮」建制改為「市」建制,城鎮自治改稱市自治,是為中華民國...
提示:本條目的主題不是縣級市。 此條目介紹的是中華民國的縣轄市。關於日本的縣轄市,請見「市町村」。縣轄市是中華民國地方制度中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團體之一,地位與鄉及鎮並列。縣轄市設市公所及市民代表會,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1]縣轄市下轄里,和鄉下所轄之村同級。
中國大陸[編輯] 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1912年-1928年)[編輯]宣統三年(1911年)11月,宣布獨立的江蘇省軍政府公布了《江蘇暫行市鄉制》,率先將清朝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中的「城鎮」建制改為「市」建制,城鎮自治改稱市自治,是為中華民國縣轄市的初端。文中承襲清制,規定縣治城廂為市,集結居住人口滿5萬以上者亦為市,市的組織分為議事會與董事會分掌立法與行政[2]。
民國3年(1914年)袁世凱下令停辦地方自治後,市的組織被解散。其後部分省份都督曾公布暫行市鄉制,但此縣轄市屬地方政府自行訂定,不在中央行政區劃建制當中。直至民國10年(1921年)7月3日,北洋政府頒布《市自治制》,9月又制定《市自治制施行細則》,市制乃正式通用於全國。當時縣轄市屬「普通市」,受縣知事監督,人口滿1萬人以上的城鎮均可設立,市設市長1人。此制度施行日期較短暫,在北洋政府滅亡後結束[2]。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中華民國政府時期(1928年-1949年)[編輯]國民政府北伐成功,東北易幟,統一中國後,在民國17年(1928年)頒布《市組織法》和《特別市組織法》,並將全市最高行政機關定名為「市政府」、最高民意機關定名為「市參議會」[2]。
民國19年(1930年),國民政府制定新的《市組織法》,將「市」分為「院轄市」(亦稱「直轄市」)和「省轄市」。院轄市即原之特別市,與省同級;省轄市則與縣同級。「市」以下設區。所以,按此時期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設縣轄市之制度,也就沒有合法設立新的縣轄市之空間[2]。
中共政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1930年代-1953年)[編輯]中國共產黨在其控制的根據地,擁有自行設置的行政區劃體系。建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後,於1932年規定四種市的設置——中央直轄市、省轄市、縣轄市、區轄市。1942年,陝甘寧邊區政府規定的市制則是縣級市、區級市、鄉級市三級。有研究者指,1949年10月中華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