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章相關 |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小章
統一發票專用章法規:第5條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前項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其中統一編號,並應使用標準五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第6條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或統一發票專用章印鑑變更者,應持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換發。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應將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送交主管稽徵機關註銷。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購票證者,應即日將該購票證號碼申報主管稽...
統一發票專用章法規:第 5 條 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前項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其中統一編號,並應使用標準五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
第 6 條 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或統一發票專用章印鑑變更者,應持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換發。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應將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送交主管稽徵機關註銷。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購票證者,應即日將該購票證號碼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請領新證。
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普通收據章沒有法規規定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普通收據章的要式及使用時機。也就是收據章的使用,稅法並沒有強制。但是有提到普通收據作為憑證。各買方可以規定自己內部的憑證規則要求收據章要有的內容。例如:行政院主計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第 32 條 (開立統一發票與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普遍的認知是:1.統一發票專用章是有點橢圓的四方型,收據章是橢圓形2.內容相同
民眾反應在台南消費有很多取得的普通收據上没有統一編號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目前普通收據章的格式並無特別規定樣式,惟統一編號係於普通收據上必須載明之事項,否則即不能視為合法憑證,普通收據章上如無統一編號,可請商號於普通收據上載明即可。本分局除平時輔導未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於開立普通收據時應注意需載明統一編號或於普通收據章上加刻統一編號外;亦呼籲消費者於消費索取普通收據時,應特別注意有無統一編號,以免取具不合法之憑證;另請消費者注意商號如聲稱其並無統一編號者即屬未辦營業登記之違法商號,應向商號所在地所屬稽徵機關提出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