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界籲請社會各界正視「政府採購法」停權條款可能造成之傷害 ... | 潘冀建築師事務所停權
民主法治的社會,尊重既定的法典是天經地義的事。然而,並非所有法典都周延完美,也因而有所謂「惡法亦法」之說。但是,一個文明法治社會之可貴,就是會用種種可能的手段,對顯然不合情理的法律判決給予適當、適時的救濟,讓傷害被降到最低的程度。「政府採購法」雖然立意良善,但因為條文設計不合時宜,無法因應多元社會所衍生的多種採購樣態,整部法規及其子法常處於捉襟見肘的窘態是眾所周知的事。自公布實施以來雖經多次修正,不僅無助於提升採購品質,甚至被各行各業視為採購爭議的根源。「採購法」的諸多問題中,第一百零一條以...
民主法治的社會,尊重既定的法典是天經地義的事。然而,並非所有法典都周延完美,也因而有所謂「惡法亦法」之說。但是,一個文明法治社會之可貴,就是會用種種可能的手段,對顯然不合情理的法律判決給予適當、適時的救濟,讓傷害被降到最低的程度。「政府採購法」雖然立意良善,但因為條文設計不合時宜,無法因應多元社會所衍生的多種採購樣態,整部法規及其子法常處於捉襟見肘的窘態是眾所周知的事。自公布實施以來雖經多次修正,不僅無助於提升採購品質,甚至被各行各業視為採購爭議的根源。
「採購法」的諸多問題中,第一百零一條以及因之衍生的「停權」罰則,最近因宗邁建築師事務所可能遭受的「處分」,而特別受到關注與議論。這個案例不論從那一個面向來看,都凸顯了採購法本身、法院判決、以及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執法理念的爭議性。
本案起因於宗邁設計了彰化師範大學多功能演講廳,其中約200萬元的視聽材料設備,因被檢舉「規格特殊」,而由檢調將本案移送彰化地方法院。地方法院一審以「違法限制圖利未遂」為由判決有罪。法院判決所謂「違法限制」,就是「限制競爭」,也就是俗稱的「綁標」的意思。依據「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經一審判決有罪者即應由工程會「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即所謂「停權」)。
本案的三個核心問題為:一、法院對「規格特殊限制競爭」犯罪事實之認定疑義;二、採購法「第一審為有罪判決」即執行停權裁罰之適當性;三、工程會不論案情輕重一律以最高標準處罰之合理性。
先就「規格特殊限制競爭」之事實認定疑義提供思考如下:1. 「採購法」多處條文強調禁止「限制競爭」,未經特別許可不可採用特殊規格產品。其原意是為讓多數廠商都有機會銷售其產品,以營造公共工程「公平」之市場環境,立意並非不可取。但環視古今中外文明社會之商業行為,所有的交易豈非皆為競爭的結果!能夠持續營運、傲視群倫之廠商及其產品,哪一個不是憑藉其優良的C-P值(cost–performance ratio)而受到青睞。「採購法」禁止限制競爭,就是不能排除他者參與、只能以普通標準讓眾人皆可以參與「競爭」的意思。也就是說,不能以特殊規格,讓一枝獨秀、苦心研發、傑出而不庸俗的產品被採購,否則就是限制了他人的競爭機會。公共工程的採購既然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