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台北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今日的司法大廈也是昔日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所在地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司法第二大廈,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最高檢察署、法務部第二辦公室合署辦公臺灣高等法院,簡稱高等法院、臺高院、高本院或高院,院本部位於臺灣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是中華民國的二級普通法院之一,組織上直屬司法院,審級上則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設有臺南、臺中、花蓮、高雄4所分院。行政法院即個別設立在台北、台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管轄區域變動圖■■■■■■1896年7月~194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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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司法大廈也是昔日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所在地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司法第二大廈,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最高檢察署、法務部第二辦公室合署辦公臺灣高等法院,簡稱高等法院、臺高院、高本院或高院,院本部位於臺灣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是中華民國的二級普通法院之一,組織上直屬司法院,審級上則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設有臺南、臺中、花蓮、高雄4所分院。行政法院即個別設立在台北、台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本院管轄區域變動圖■■■■■■1896年 7月~1947年 5月■■■■■ 1947年 6月~1950年 ■■■■ 1950年 ~1962年10月■■■ 1962年11月~1965年 4月■■■■ 1965年 5月~1972年 7月■■ 1972年 7月~1997年12月■ 1998年 1月迄今註:1898年7月至1919年8月間無高等法院之設置
日治時期[編輯]今日臺灣高等法院的前身應追溯至日治時期,1895年日本取得台灣,其後不久開始著手將西方司法制度引入台灣。台灣總督府於同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設臺灣總督府法院一座於台北,並於台灣各地置支部共11個;然由於依該《職制》審判僅一審且為終審,臺灣總督府法院僅是台北地區的最高審判機關,並無高等法院之設。
1896年,台灣總督桂太郎廢止軍政,改行民政,發布律令第一號《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改採三級三審制,於該年7月15日成立高等法院、覆審法院及地方法院;其中的高等法院全稱為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可視為本院之濫觴。本院首任院長為高野孟矩,當時無適當處所設置院舍,故暫借大稻埕之一民屋辦公。1898年7月19日,臺灣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廢止高等法院,改採二級二審制,僅餘覆審法院及地方法院二種;因此,組織法上暫無以「高等法院」為名的法院。日本本土前此雖亦曾有名為「臨時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審判機關,但當時係以「裁判所」稱法院,上開命令使用「法院」而不以日本本土慣用之「裁判所」以稱呼審判機關,乃是因為當時台灣實行軍政,統治者又不願逕以「軍事法庭」為名,因此另外援引「法院」一詞代之,並沿用至日治終了以迄現今,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