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台中市遊民福利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遊民,指經常性宿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且客觀上足資認定必須安置或輔導者。 第四條 遊民之處理,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依下列分工辦 理: 一、社會局:遊民之查訪、醫療補助、輔導、轉介、安置、社 會救助及福利服務事項。 二、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遊民,指經常性宿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且客觀上足資認定必須安置或輔導者。
第四條 遊民之處理,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依下列分工辦 理: 一、社會局:遊民之查訪、醫療補助、輔導、轉介、安置、社 會救助及福利服務事項。 二、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協助有明顯傷、病之遊民送醫。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遊民之身分調查、 家屬查尋、違法查辦事項。 四、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遊民罹患疾病或疑 似罹患疾病之診斷、篩檢鑑定、醫療及相關協調督導事項 。 五、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遊民就業輔導相關 事項。 六、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協助公共場所管理單位處理轄內 遊民堆積之廢棄物品清理。 七、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遊民依據住宅相關法令申請住宅 補貼、社會住宅租賃事項。 八、臺中市政府民政局:遊民之戶籍查詢登記事項。 九、臺中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轄區內遊民之查報 、會勘及即時協助事項。 遊民為更生人,得轉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提供出獄後輔 導及各項福利服務。 遊民經常聚集場所環境維護及場地管理權責事項,由各該管理 機關辦理。 第一項所列各款業務由本府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