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看護補助資格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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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未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傷、病就醫自行負擔看護費用(以下簡稱看護補助)及未滿六十 五歲且非身心障礙之低收入戶生活無法自理者安置費用(以下簡稱安 置補助),協助其獲得妥善照顧,爰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看護補助對象: (一)未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傷、病者。 (二)未滿六十五歲之中低收入戶傷、病者,須符合單月自行負擔看護 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內累計達新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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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未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傷、病就醫自行負擔看護費用(以下簡稱看護補助)及未滿六十 五歲且非身心障礙之低收入戶生活無法自理者安置費用(以下簡稱安 置補助),協助其獲得妥善照顧,爰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看護補助對象: (一)未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傷、病者。 (二)未滿六十五歲之中低收入戶傷、病者,須符合單月自行負擔看護 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內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
三、看護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七百五 十元,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六萬元。 前項每日之計算以二十四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超過十二小時 未滿二十四小時以十二小時計,未滿十二小時不予補助;僱用專人看 護金額低於補助金額,以申請人實際支付看護費用為準,最高不得逾 所定上限。
四、看護補助條件如下: (一)入住各類加護病房、呼吸照顧(護)中心、燒燙傷中心、骨髓移 植病房及隔離病房不予補助。 (二)所僱請之看護員,應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非為民法第一千一百 十四條規定之親屬;在機構收容,並由收容機構服務人員看護者 ,不予補助。 (三)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評估證明需聘僱看護員照護,且未獲其他單 位同性質補助者。
五、看護補助申請期限:申請人應於看護行為結束日起三個月內,逕向戶 籍所在地區公所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