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權利義務篇 | 里長有退休金嗎
一、里長之定位及職務 里長係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由里民依法選舉之公職人員,但非民意代表;另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村(里)置村(里)長1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區長對里長無任免權,惟在行政體制上,里長與區公所在業務上有直接隸屬的關係,受區長的指揮監督,同時指揮監督所屬鄰長。有關本市里長之工作項目,詳細規定於「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依該要點規定,里長除辦理里年度工作之策定及執行、召開各項里鄰會議、民情反映、里內公共建設之推動及緊急災害之反映及應變等里公務事...
一、里長之定位及職務 里長係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由里民依法選舉之公職人員,但非民意代表;另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村(里)置村(里)長1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區長對里長無任免權,惟在行政體制上,里長與區公所在業務上有直接隸屬的關係,受區長的指揮監督,同時指揮監督所屬鄰長。
有關本市里長之工作項目,詳細規定於「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依該要點規定,里長除辦理里年度工作之策定及執行、召開各項里鄰會議、民情反映、里內公共建設之推動及緊急災害之反映及應變等里公務事項外,並應辦理協助推動本府政策等交辦事項。
另本府前曾研擬「臺北市里長自治條例」,主要內容係將各行政規則中之里長相關規範,如里長服務內容及定位、里長證明事項、里長福利、里長工作研習及表揚等納入自治條例,以提升法律位階。相關辦理時程如下:
● 因本案事涉里長事務,本局前於104年1月8日轉請各區公所徵詢里長意見,相關意見彙整說明如下:
里長福利及角色定位部分:里長建議恢復三節獎金、年終獎金或比照公務員編列退休金等,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8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另地方制度法已規定里長係由里民選舉產生,應為無給職。故不列入自治條例。經費部分:建議提供里內服務或建設事項的相關經費(如里鄰建設服務經費、回饋金等),取消經常門及資本門比例。因本府正辦理「臺北市鄰避設施回饋地方自治條例」修法作業,並研議調整相關經費經、資門比例,基於一致性原則,本局將俟前開條例通過後,規劃比照辦理。其他部分:建議提供里長與市政府對市政建設的溝通平台。本局已奉 市長指示以「里長單一窗口」方式辦理,市府各局處,已設有專人處理里長反應事項。
● 本局已於104年2月3日將自治條例草案函送本府法務局及法規委員會審議;本府已於104年3月10日市政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04年3月13日函送本市議會審議。惟104年3月19日本局與本市各行政區里長聯誼會會長會面時,各區里長聯誼會會長等與會代表達成共識,希望本案能撤回並持續溝通里長意見,故於104年3月31日函市議會撤回該自治條例審議案,本局已於104年6月15日至8月25日於各行政區辦理座談會完竣,邀請轄區立法委員、議員、里長及本府相關局處共同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