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收費管理辦法 | 台南文化中心收費標準
臺南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收費管理辦法臺南市政府100年12月12日府法規字第1000948801A號令發布 臺南市政府108年2月26日府法規字第1080229974A號令修正 臺南市政府110年9月23日府法規字第1101146574A號令修正 臺南市政府113年4月29日府法規字第1130604887A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市立圖書館所屬各場地之使用管理,發揮各場地使用效能,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市市立圖書館。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指下列場館:一、新總館:藝廊、哇劇場、拾光講堂、...
臺南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收費管理辦法臺南市政府100年12月12日府法規字第1000948801A號令發布 臺南市政府108年2月26日府法規字第1080229974A號令修正 臺南市政府110年9月23日府法規字第1101146574A號令修正 臺南市政府113年4月29日府法規字第1130604887A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市立圖書館所屬各場地之使用管理,發揮各場地使用效能,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市市立圖書館。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指下列場館:
一、新總館:藝廊、哇劇場、拾光講堂、多功能室、手作教室、展示區、城市灶咖及戶外廣場。
二、公園總館:多功能室。
三、許石音樂圖書館:黑盒子劇場、練團室及階梯教室。
四、鹽埕圖書館:多功能室。
第 四 條 機關(構)、學校、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為舉辦下列活動之一,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場地:
一、推廣閱讀相關之活動。
二、文化、藝術或音樂相關之活動。
三、國際性、學術性或教育性之文化交流活動或集會演講。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具公益性、藝文性之活動或集會。
第 五 條 申申請人應於下列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 藝廊:使用日前一年至前二個月。
二、 哇劇場:使用日前六個月至前二個月。
三、 前二款以外之場地:使用日前三個月至前二星期。
第 六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使用;已許可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並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一、活動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二、活動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有損壞場地所在建築及設備之虞。
四、申請人未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五、申請人未遵守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未完成改善或違規情節重大。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