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花蓮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花蓮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維護居住生活環境品質 及公共安全,對於違反分區管制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能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公平之裁 處,特訂定本基準。二、本基準所稱之裁處機關:指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件所在地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三、裁處機關處理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件,得視違規情節對社會治安、公共安全之危害程度,區 分為情節重大案件、特定行業案件及一般行業或行為案件,其定義如下: (一)情節重大案件...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花蓮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維護居住生活環境品質 及公共安全,對於違反分區管制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能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公平之裁 處,特訂定本基準。二、本基準所稱之裁處機關:指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件所在地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三、裁處機關處理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件,得視違規情節對社會治安、公共安全之危害程度,區 分為情節重大案件、特定行業案件及一般行業或行為案件,其定義如下: (一)情節重大案件:指警察機關提報之下列案件,並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屬情節重大者,或 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認定情節重大之違規場所: 1.查獲有妨害風化(俗)移送法辦紀錄之營業場所。 2.查獲有經營賭博性電動玩具經移送法辦紀錄之營業場所。 3.查獲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販賣、持有、提供或容留、媒介他人販賣、吸食毒品之營業場所 (二)特定行業案件:指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 啡茶室業 、飲酒店業及電子遊戲場業。 (三)一般行業或行為案件:指前二款以外之違規場所或行為。
四、裁處機關處理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五、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之日起,受處分人應於三十日內繳清罰鍰,逾期未繳納者,應予催繳並得限期 二十日內繳納。催繳次數以一次為原則,屆期仍未繳納者,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 執行。
六、依第四點規定裁罰時,應併同於處分書內加註限期改正,第一次裁處時副知電力及自來水目的事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