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家公園 | 台灣國家公園英文
中華民國的國家公園,是中華民國政府為了保護國家特有的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依《國家公園法》所公告劃定之區域;《國家公園法》另定合於上述條件但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者,設置國家自然公園。從1984年成立墾丁國家公園以來,目前設有9座國家公園、1座國家自然公園。其主管機關均為內政部營建署。臺灣日治時期即有國家公園的規劃,1933年臺灣總督府成立了「臺灣國立公園調查會」,1935年9月制定「臺灣國立公園委員會官制」(敕令277號),將原調查會改為委員會,同年10月實施「國立公園法」(府令76號)。1936年2月3日舉辦第一...
中華民國的國家公園,是中華民國政府為了保護國家特有的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依《國家公園法》所公告劃定之區域;《國家公園法》另定合於上述條件但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者,設置國家自然公園。從1984年成立墾丁國家公園以來,目前設有9座國家公園、1座國家自然公園。其主管機關均為內政部營建署。
臺灣日治時期即有國家公園的規劃,1933年臺灣總督府成立了「臺灣國立公園調查會」,1935年9月制定「臺灣國立公園委員會官制」(敕令277號),將原調查會改為委員會,同年10月實施「國立公園法」(府令76號)。1936年2月3日舉辦第一回「國立公園委員會」,1937年12月27日指定「新高・阿里山」(玉山—阿里山)、「次高・タロコ」(雪山—太魯閣)、「大屯」等三處為國立公園,由總督府內務局土木課主管國立公園業務,但隨1937年日中開戰以及戰爭的長期化,臺灣的國立公園計畫草草進行,在1941年3月就遭到擱置。[1]
1972年6月,中華民國政府通過了《國家公園法》,成為設置國家公園的法源依據。根據《國家公園法》第一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設立國家公園是為了保護國家特有的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第六條其選定標準如下:
具有特殊景觀,或重要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棲地,足以代表國家自然遺產者。 具有重要之文化資產及史蹟,其自然及人文環境富有文化教育意義,足以培育國民情操,需由國家長期保存者。 具有天然育樂資源,風貌特異,足以陶冶國民情性,供遊憩觀賞者。2011年11月,通過《國家公園法》修正部分條文,允許增設面積較小的「國家自然公園」,其選定標準同一般國家公園,其管理及違規行為處罰,適用國家公園之規定。
2019年11月,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成立,統籌管理國內所有國家自然公園,並兼管不屬於國家公園法實施範圍的臺中、高雄兩座都會公園。
中華民國國家公園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未來將隨著行政院組織改造改由內政部屬下的國家公園署管理。
國家公園列表[編輯] 中華民國國家公園分布圖 已成立[編輯]大部分的國家公園設有管理處以專責管理,惟東沙環礁國家公園與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因同樣定位為海洋國家公園,而合設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管轄。
名稱 圖片 所在地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