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夏令時間 | 德國日光節約時間
歐洲夏令時間是為了利用季節性的日光而在春季開始提前一個小時的作息方法。此方法在全歐洲除冰島外的所有國家實行(冰島全年實行格林尼治時間)。在歐盟國家和其他一些非歐盟國家中,此方法實行時期從每年三月份的最後一個周日2:00(格林尼治時間)開始,至十月份最後一個周日3:00(格林尼治時間)結束。歐洲時間:▉▉▉▉ 淺色:該地全年採用標準時間▉▉▉ 深色:該地採用夏令時間的位置在歷史上,歐洲的不同國家採用過各種不同的夏令時間制度,但這給交通、通訊和其他活動帶來了不便。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歐洲共同體開始發布關於夏令時間...
歐洲夏令時間是為了利用季節性的日光而在春季開始提前一個小時的作息方法。此方法在全歐洲除冰島外的所有國家實行(冰島全年實行格林尼治時間)。在歐盟國家和其他一些非歐盟國家中,此方法實行時期從每年三月份的最後一個周日2:00(格林尼治時間)開始,至十月份最後一個周日 3:00(格林尼治時間)結束。
歐洲時間: ▉▉▉▉ 淺色:該地全年採用標準時間▉▉▉ 深色:該地採用夏令時間的位置在歷史上,歐洲的不同國家採用過各種不同的夏令時間制度,但這給交通、通訊和其他活動帶來了不便。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歐洲共同體開始發布關於夏令時間制度的指令,要求其成員國通過立法來確定夏令時間的開始和結束日期。
自1981年起,每一個指令中都規定了統一的夏令時間開始時間(在3月最後一個周日的格林尼治時間1:00將時間調前1小時),但是結束的時間並不一致。1981年和1982年的結束日期為10月的第四個周日;1983年,除歐洲西部時區外的所有歐洲時區均將結束日期改為9月的最後一個周日;1996年,所有歐洲時區均把結束日期改為10月的第四個周日。1998年,這一日期再一次被修改為10月的最後一個周日。[1]目前具有效力的第九條指令,則將這一時間範圍定為永久有效。[2]
2008年到2021年夏令時間的開始與結束日期[編輯]歐洲夏令時間於以下日期的格林尼治標準時間1:00開始(時鐘提前一個小時):
用於計算歐洲夏令時間開始時間的公式為:
3月(31-(5y÷4+4) mod 7)日的1:00(格林尼治標準時間)
(至2099年有效[3])其中y指年份,而對於非負數a,a mod b表示將a和b截尾後,兩數相除所得的餘數。
歐洲夏令時間於以下日期的格林尼治標準時間1:00結束(時鐘調後一個小時):
用於計算歐洲夏令時間結束始時間的公式為:
10月(31-(5y÷4+1) mod 7)日的1:00(格林尼治標準時間)
(至2099年有效)
以上兩個方程對今天(12月5日)給出的夏令時間偏移量為0 (1表示目前實施夏令時間)。[4]
未來發展[編輯]2015年、2016年,歐盟議會成員國曾提議廢除夏令時間,但是當時歐洲聯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