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條款與其他重要通知 | 泰國航空行李2018
如果旅客行程之最終目的地或停留點在啟程國以外,”華沙公約”或“蒙特婁公約”將適用,在大多數情況下,”公約”限制承運航空公司對死亡或人身傷害、行李遺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詳情可參考“對國際旅客關於賠償責任限制的通知”和“行李責任限額通知”。契約條款1.在本契約中”票”是指旅客旅行機票及行李票券,或適用之行程單/收據(在這些要件及通知組成電子機票的情況下)。在以下本契約中或履行空運其他附帶的服務時,”承運”係指“運輸”。”承運者”意指運載旅客或其行李的航空公司。”電子機票”是指航空公司或代理航空公司開立的行程單/收據,電子...
如果旅客行程之最終目的地或停留點在啟程國以外,”華沙公約” 或 “蒙特婁公約” 將適用,在大多數情況下,”公約” 限制承運航空公司對死亡或人身傷害、行李遺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詳情可參考 “對國際旅客關於賠償責任限制的通知” 和 “行李責任限額通知”。
契約條款
1. 在本契約中”票” 是指旅客旅行機票及行李票券,或適用之行程單/收據 (在這些要件及通知組成電子機票的情況下)。在以下本契約中或履行空運其他附帶的服務時,”承運” 係指 “運輸”。”承運者” 意指運載旅客或其行李的航空公司。”電子機票”是指航空公司或代理航空公司開立的行程單/收據,電子票券,及可能用以做為登機憑證。”華沙公約” 是指於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署的關於國際航空運輸的統一規則,或是該公約於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訂的條款。”蒙特婁公約” 是指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婁簽署的關於國際航空運輸的公約,上述公約皆適用。2. 本契約中的運輸須遵守 “華沙公約” 或 “蒙特婁公約” 所規定賠償責任的規則及限制,除非此種運輸不是”公約” 中所規定的 “國際運輸”。
3. 只要與前述運輸和航空公司所提供的服務不衝突,可適用;(I) 機票本身包含的規定 (II) 所訂定的票價運費 (III) 航空公司的相關規則 (可向航空公司辦公處申請),除了美國或加拿大與其他地區間的運輸,以這些國家訂定收取的運費為準。
4. 機票上的航空公司名稱可以縮寫,全名及縮寫在票價,運送條款,相關規定及時刻表中會表示出來。航空公司地址應為出發地機場,出現在機票上航空公司第一個名稱縮寫的相對應位置。機票上會出現經同意的停留點,由幾個航空公司接連履行的運輸,視為單次營運。
5. 航空公司在其機票上亦開立另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線,僅被視為其代理人。
6. 任何對航空公司責任的排除或限制,都應適用於其代理人、員工及航空公司代表,包括提供設備的航空器所有人。
7. 托運行李將交給行李托運人。若在國際運輸途中發生行李損壞,必須最遲在收到行李後7天內以書面通知航空公司,如有延誤,必須在收到行李之日起的21天內提出申訴。
8. 除機票本身另有規定外,一般機票自開立日起一年內有效,航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