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履行輔助人之行為負責 | 為履行
一、意義 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原則上可使第三人履行之,除具有高度屬人性之義務或當事人另有特約外,此時若債務履行輔助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如何負其責任,債權人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我國民法規定於第224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二、法理依據 有認為在債之關係中,尤其是契約關係,債權人所信賴者,係債務人本人,而非其履行輔助人。債務人因分工役使他人而受益,理應承擔其危險性,何...
一、意義
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原則上可使第三人履行之,除具有高度屬人性之義務或當事人另有特約外,此時若債務履行輔助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如何負其責任,債權人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我國民法規定於第224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二、法理依據
有認為在債之關係中,尤其是契約關係,債權人所信賴者,係債務人本人,而非其履行輔助人。債務人因分工役使他人而受益,理應承擔其危險性,何況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選任輔助人通常多無影響力;使債務人負擔保義務亦可促使其慎選履行輔助人、監督履行輔助人。(王澤鑑教授)
有認為基於與因關係及誠信原則而來,所謂與因關係,即債務人利用履行輔助人擴張其活動範圍之結果,而產生新的債權侵害危險,此種危險乃源於債務人。惟此之「與因關係」,必須債務人與履行輔助人間有監督之可能始足當之。(林誠二教授)
三、責任性質
1、法定擔保責任
債務人使用他人履行債務,應負過失責任,係指債務人本身應就其選任、指示或監督之過失負其責任而言,履行輔助人是否有過失在所不問。此項原則在我國現行法仍有適用餘地,不因為有民法第224條之規定而受影響。而依民法第224條之規定,債務不履行責任之成立,僅須履行輔助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即可成立,不以債務人本身具有故意過失為要件,準此觀點,認為債務人所負之責任為無過失,自有所據。(王澤鑑教授)
2、過失責任
法條規定「債務人應與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責任」;而不規定「債務人應負責任」顯然可見非純粹無過失責任,且我國民法第224條債務人尚可舉證證明履行輔助人並無過失而免責,與無過失責任下,債務人完全沒有免責之情形不同。(林誠二教授)
四、構成要件
1、債務履行輔助人
(1)代理人
通說及實務見解(68年第3次民事庭會議)均認為包括意定代理人與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係基於法律關係,其目的乃在於維護被代理人之利益,使被代理人能參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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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法律~『出賣人專為履行債務之行為』
按依民法第七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是申請該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屬出賣人專為履行債務之 ...
不動產法律~『出賣人專為履行債務之行為』 @ 台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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