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內政部都委會審議 案件 情形
行政院56.5.10院臺內字第3517號令訂定發布行政院68.11.19院臺內字第1158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三條條文行政院71.11.2院臺內字第18450號函修正第六條行政院82.3.27院臺研綜字第1525號函修正第三條行政院85.1.17院臺內字第01661號令修正全文十五條條文行政院88.10.6院臺內字第36741號令修正第三條、第四條條文行政院89.7.12院臺內字第20958號令修正第三條條文行政院93.4.28院臺內字第0930014698號令修正第七條條文行政院107.10.2院臺建字第1070031600號令增訂發布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行政院111.11.1院臺建字第1110031795號令修正第三條條文第...
行政院56.5.10院臺內字第 3517號令訂定發布行政院68.11.19院臺內字第1158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三條條文 行政院71.11.2院臺內字第18450號函修正第六條 行政院82.3.27院臺研綜字第1525號函修正第三條 行政院85.1.17院臺內字第01661號令修正全文十五條條文 行政院88.10.6院臺內字第36741號令修正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行政院89.7.12院臺內字第20958號令修正第三條條文 行政院93.4.28院臺內字第0930014698號令修正第七條條文行政院107.10.2院臺建字第1070031600號令增訂發布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行政院111.11.1院臺建字第1110031795號令修正第三條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都市計畫委員會,其組設依本規程之規定。
第二條 都市計畫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都市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舊市區更新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新市區建設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都市計畫申請或建議案件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審議事項。
六、現行都市計畫實際施行情形及實施都市計畫財務之研究建議。
七、都市計畫現行法令之檢討建議。
八、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多目標使用之研究建議。
九、其他有關都市計畫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第三條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二十人至三十人。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
第一項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及前項直轄市、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二項縣、鄉(鎮、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金門縣、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不在此限。
都市計畫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各該機關主管都市計畫作業單位派員兼任之。但直轄市都市計畫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