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宜蘭農舍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審查農業 用地興建農舍資格與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三條之一之農舍興 建,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申請人應檢附該農業用地於申請日前二年內下 列之一農業生產佐證資料: (一)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證明。 (二)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之證明(不含休耕給付)。 (三)繳售公糧稻穀之證明。...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審查農業 用地興建農舍資格與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三條之一之農舍興 建,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申請人應檢附該農業用地於申請日前二年內下 列之一農業生產佐證資料: (一)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證明。 (二)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之證明(不含休耕給付)。 (三)繳售公糧稻穀之證明。 (四)接受農政相關補助計畫核定計畫書影本(不含人力培訓類)。 (五)銷售自產農產品相關證明或單據(最低額度以每零點一公頃農產品銷售 每年三萬零六百元為基數,再依申請農業用地之面積倍數調整)。 (六)農產品通過有機、產銷履歷或優良農產品驗證,或取得產地證明標章等 有效期限內之證明。 (七)其他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證明。 前項申請人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之一但書,屬農民健康保險 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免檢附前項農業生產佐證 資料。
三、興建農舍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二)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用地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如屬都市計畫土地 ,並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第二點之證明文件。 (四)經營計畫書。 (五)稅捐稽徵機關開具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六)前款查詢清單所列房屋之使用執照或建物謄本。 (七)申請人無自用農舍、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用地屬未經申請之農業用地及五 年內未曾取得農舍建築執照等事項之切結書(附件)。 (八)農地所在鄉(鎮、市)公所核發之無自用農舍證明。 (九)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申請者,檢附分管協議書、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