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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約定延長或縮短離職預告期之效力|沈以軒專欄 勞基法第16條規範雇主資遣勞工時應事先預告勞工,以利勞工為離職後謀職之準備;相對而言,勞基法第15條也同樣規範勞工自請離職時,應準用第16條規定事前預告雇主,以避免雇主因人力交接不足而影響營運。然實務上常見勞雇雙方自行約定比勞基法規定較長或較短之預告期間,其效力究竟如何? 壹、問題說明: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範雇主依同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事先預告,以利勞工為離職後謀職之準備;相對...
【宇恒週報】約定延長或縮短離職預告期之效力|沈以軒專欄勞基法第16條規範雇主資遣勞工時應事先預告勞工,以利勞工為離職後謀職之準備;相對而言,勞基法第15條也同樣規範勞工自請離職時,應準用第16條規定事前預告雇主,以避免雇主因人力交接不足而影響營運。然實務上常見勞雇雙方自行約定比勞基法規定較長或較短之預告期間,其效力究竟如何? 壹、問題說明: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範雇主依同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事先預告,以利勞工為離職後謀職之準備;相對而言,勞動基準法第15條針對勞工終止契約時,也同樣規範自請離職時,應事前預告雇主,避免人力交接不足而影響雇主營運,且預告期間亦準用勞動基準法第16條之規定。然實務上常見勞雇雙方自行約定較法定較長或較短之預告期間: 1.約定勞工離職所需的預告期間,較法令要求長。 2.約定勞工自請離職所需的預告期間,較法令要求短。 3.約定雇主終止所需的預告期間,較法令要求長。 4.約定雇主終止所需的預告期間,較法令要求短。 因此,上述延長或縮短之約定是否合於法令要求?即值得加以探討。 貳、常見態樣分析: 一、約定勞工自請離職所需的預告期間,較法令要求長:X (一)依照改制前行政院勞委會(88)台勞資二字第 006099 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 (二)次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勞動基準法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