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勞安員」到「職安員」的變革與效力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結業證書資格
「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已於103年7月3日正式實施,其修法重點包括:擴大適用對象,並及於所有勞動場所/建構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管理機制/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健全女性及少年勞工之健康保護措施/強化高風險事業之定期製程安全評估監督機制/增列勞工立即危險作業得退避、原事業單位連帶賠償及勞工代表會同職業災害調查規定/增訂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補助與奬勵及跨機關合作等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促進規定等,此修正將使各行業的工作者都能享有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 當適...
「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已於103年7月3日正式實施,其修法重點包括:擴大適用對象,並及於所有勞動場所/建構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管理機制/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健全女性及少年勞工之健康保護措施/強化高風險事業之定期製程安全評估監督機制/增列勞工立即危險作業得退避、原事業單位連帶賠償及勞工代表會同職業災害調查規定/增訂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補助與奬勵及跨機關合作等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促進規定等,此修正將使各行業的工作者都能享有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 當適用範圍從指定行業擴大到所有行業,保障人數從670萬人擴大到1,067萬人時,對於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之需求也將增加;職安法實施後有關原「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證書使用、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結訓及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方式之相關效力權益及變革說明如下:
一、原「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結業證書效力: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於103年7月3日正式施行,配合職安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安全衛生相關人員名稱之修正,部分之職類名稱已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含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及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含甲級化學性或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乙級化學性或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於職安法施行日(103年7月3日)前取得上述修正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或期滿證明者,其資格或效力並不受影響。
故已取得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結業證書,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3條,得經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免再接受該項教育訓練;而結業證書在2年期限內,可參加「職業安全管理師」或「職業衛生管理師」訓練的抵充時數課程,也仍可報名全國性乙級安全衛生管理技術士技能檢定。
二、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結訓方式: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5條規定: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除接受教育訓練外,尚須通過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技術士技能檢定,且依第23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測驗方式為技術士技能檢定之職類,經教育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