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 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劃設原則為何
內政部91.6.13台內營字第09100842791號令訂定一、本原則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二、擬定、變更細部計畫之審議,除都市計畫相關法規及主要計畫另有規定外,應依本原則規定辦理。三、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細部計畫所作決議,不得逾越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都市計畫書圖所應表明事項。四、擬定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應以非變更原主要計畫無以配合實際地形或現況,且為局部性修正,並不影響原規劃意旨者為限。五、擬定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或個案變更主要計畫時,其細部計畫得與主要計畫同...
內政部91.6.13台內營字第09100842791號令訂定一、本原則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擬定、變更細部計畫之審議,除都市計畫相關法規及主要計畫另有規定外,應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三、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細部計畫所作決議,不得逾越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都市計畫書圖所應表明事項。
四、擬定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應以非變更原主要計畫無以配合實際地形或現況,且為局部性修正,並不影響原規劃意旨者為限。
五、擬定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或個案變更主要計畫時,其細部計畫得與主要計畫同時辦理擬定及審議,並於主要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核定發布實施。
六、細部計畫審議前,應先檢視其計畫範圍、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位置等是否符合主要計畫相關規定,以及細部計畫書圖之製作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
七、細部計畫內各種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應依據主要計畫分派之人口數或細部計畫推計之計畫人口數、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每人平均居住樓地板面積,並參酌實際發展現況需要與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服務水準檢討訂定之。其他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應依其計畫特性、區位、面臨道路功能、寬度、鄰近公共設施之配置情形、地形、地質、水文及發展現況,分別訂定不同之容積率。
八、依第七點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
九、位於山坡地之細部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開發建築使用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
(二) 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不得建築使用,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百分之二十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公園及綠地等設施使用。
(三) 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道路、公園及綠地或無建築行為之開放性公共設施使用為限。
(四) 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下之地區,始得作為建築基地使用。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已訂定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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