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 | 元大信用卡退款
修訂前(原大眾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 修訂後(元大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 申請人與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行)間因申請持用信用卡事宜,自接獲信用卡約定條款起七日為審閱期,如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下列條款: 申請人(包括正、附卡申請人,以下簡稱甲方)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間因申請持用信用卡事宜,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下列條款:本合約由甲方攜回審閱七日,甲方於審閱後若對條款有異議,得於七日內通知乙方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
修訂前(原大眾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 修訂後(元大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申請人與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貴行) 間因申請持用信用卡事宜,自接獲信用卡約定條款起七日為審閱期,如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下列條款:
申請人(包括正、附卡申請人,以下簡稱甲方)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間因申請持用信用卡事宜,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下列條款:本合約由甲方攜回審閱七日,甲方於審閱後若對條款有異議,得於七日內通知乙方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第一條(定義) 第一條(定義)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持卡人」:指經貴行同意並核發信用卡之人,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包含正卡及附卡持卡人。
二、「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三、「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信用卡交易之商店,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包含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四、「信用額度」: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貴行依持卡人之財務收入狀況、職業、職務或與金融機構往來紀錄等信用資料,核給持卡人累計使用信用卡所生帳款之最高限額。
五、「應付帳款」: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當期及前期累計未繳信用卡消費全部款項、各類消費分期金額、預借現金金額、各類分期預借現金金額,加上循環信用利息、年費、各類分期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