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區劃 | 深圳分區
本條目介紹中國廣東省深圳市行政區劃的概況、歷史及各行政區的名稱來源。建制沿革編輯 羅湖區(地王大廈附近)1979年1月,中共廣東省委決定[1]:將寶安縣改為深圳市,為省轄市,由省和惠陽地區實行雙重領導。是年3月,國務院批覆[2](國發197963號文):將寶安縣改設為深圳市,以寶安縣的行政區域為深圳市的行政區域,市革命委員會駐深圳。1981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決議[3]:「深圳特區應成立特區人民政府,歸省直接領導;恢復寶安縣建制,轄原深圳市屬的農村,歸深圳特區領導」。10月,中共廣東省委決定[4]深圳市成立經濟特區人民...
本條目介紹中國廣東省深圳市行政區劃的概況、歷史及各行政區的名稱來源。
建制沿革 編輯 羅湖區(地王大廈附近)1979年1月,中共廣東省委決定[1]:將寶安縣改為深圳市,為省轄市,由省和惠陽地區實行雙重領導。是年3月,國務院批覆[2](國發 1979 63號文):將寶安縣改設為深圳市,以寶安縣的行政區域為深圳市的行政區域,市革命委員會駐深圳。
1981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決議[3]:「深圳特區應成立特區人民政府,歸省直接領導;恢復寶安縣建制,轄原深圳市屬的農村,歸深圳特區領導」。10月,中共廣東省委決定[4]深圳市成立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其政權名稱為深圳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撤銷深圳市革命委員會),同時決定恢復寶安縣。
1981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廣東省決定將深圳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改稱深圳市人民政府[5]。
隸屬暨建制等級 編輯深圳市建制前,寶安縣隸屬於廣東省惠陽地區。
1979年1月,中共廣東省委決定[1]:深圳市為省轄市,由省和惠陽地區實行雙重領導。
是年11月,廣東省決定[6]:將深圳市原來由省和惠陽地區雙重領導的體制改為地區一級的省轄市,直屬省領導。
1981年8月,中共廣東省決定[7]:「深圳經濟特區的政治待遇和廣州相同」。
1988年10月,國務院批覆[8]:「深圳市在國家計劃中實施單列」。
1992年7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9]: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在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授權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並在深圳經濟特區組織實施。
1994年2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通知[10]:「將……深圳市……共十六個市的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
2000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當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九屆第31號頒發。是年7月1日實施。《立法法》規定:「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至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