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中文版 | 通緝犯獎金
一、為獎勵民眾主動提供犯罪線索,協助警察機關破案,確保社會安寧,特訂本要點。 二、各警察機關得視實際工作需要,向當地郵局洽設易記之專用信箱,以供民眾提供犯罪線索。 三、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可直接使用「一一○」電話,自動電話或警用電話報案,並可以口頭或書面行之。 四、民眾提供犯罪線索,不論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均應嚴予保密。如其不願出示真實姓名者,可同意其使用化名、代號或暗語為連絡記號。 五、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提供犯罪線索,應指派專人負責,設置專簿記錄,並注意保密。不論是否管轄...
一、為獎勵民眾主動提供犯罪線索,協助警察機關破案,確保社會安寧,特訂本要點。 二、各警察機關得視實際工作需要,向當地郵局洽設易記之專用信箱,以供民眾提供犯罪線索。 三、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可直接使用「一一○」電話,自動電話或警用電話報案,並可以口頭或書面行之。 四、民眾提供犯罪線索,不論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均應嚴予保密。如其不願出示真實姓名者,可同意其使用化名、代號或暗語為連絡記號。 五、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提供犯罪線索,應指派專人負責,設置專簿記錄,並注意保密。不論是否管轄之機關,均應立即親切受理,不得推諉延誤。 六、民眾提供犯罪線索,無論係書面口頭紀錄資料,均不得附錄於案卷。如須辦理移送者,應另行蒐集證據為之,並不得將其列為刑案移送(報告)書之關係人,以資保密。司法機關傳訊作證時,警察機關承辦人應 出庭說明之,但不得敘述線索之來源。 七、警察機關不得將提供線索民眾之身分、資料對外洩密。違反者,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從嚴依法究辦。 八、凡由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因而制止犯罪發生或偵破犯罪案件或協助緝獲逃犯者,分別視個案情形,從優核發獎金。民眾如不願接受獎金,應依其身分事蹟及意願請發益群獎章、榮譽章、獎狀或其他獎勵。 九、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之獎勵標準如左: 1. 提供嫌犯姓名、住址及犯罪直接證據,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三至二十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至十萬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千至二萬元。 2. 提供犯罪直接證據,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至十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至六萬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千至一萬元。 3. 提供嫌犯姓名或住址,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至六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千至二萬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至八千元。 4. 提供犯罪間接證據,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千至四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千至二萬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至六千元。 5. 民眾逮捕現行犯送交警察機關究辦或協助緝獲逃犯者,依案情及實際狀況,核發獎金新臺幣一至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