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務員房屋資助制度 | 公務員宿舍資格
體制建立編輯香港公務員的住屋資助制度,早於1950年代已經開始實施。當時,政府除了會向英國駐港公務員提供宿舍,亦容許本地公務員組建建屋合作社,以興建由他們共同持有的政府宿舍[4]。到了1960-70年代,基層公務員住屋資助制度亦開始建立:當時,房協撥出了漁光邨和明華大廈部分單位,以供無力置業的基層公務員優先入住[8][9]。其後,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亦為他們申請政府廉租屋或廉租屋邨,劃定了每年15%的配額[10],以保障他們的住屋權益。至此,一套完整的公務員住屋資助體系大致成形。逐漸轉變編輯由於公務員本地化政策,導致外...
體制建立編輯香港公務員的住屋資助制度,早於1950年代已經開始實施。當時,政府除了會向英國駐港公務員提供宿舍,亦容許本地公務員組建建屋合作社,以興建由他們共同持有的政府宿舍[4]。
到了1960-70年代,基層公務員住屋資助制度亦開始建立:當時,房協撥出了漁光邨和明華大廈部分單位,以供無力置業的基層公務員優先入住[8][9]。其後,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亦為他們申請政府廉租屋或廉租屋邨,劃定了每年15%的配額[10],以保障他們的住屋權益。至此,一套完整的公務員住屋資助體系大致成形。
逐漸轉變編輯由於公務員本地化政策,導致外地派駐香港的公務員人數減少,加上成本效益的考量,公務員住屋資助政策的形式於1980-2000年代逐步改變,而是次轉變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首階段改革於約1980年代中開始。由於公務員合作社房屋(公務員樓)的管理複雜,加上政府在此投入大量土地成本(有關宿舍地價為市價的三分之一,而且合作社可向政府申請貸款,以清付地價及建築費;而由於補地價難度較高,不少業主因而不願將「公務員樓」改為私人住宅,政府亦因此難以收回土地成本[11]),此計劃於1980年代中終止。與此同時,政府改為在各區購入不少豪宅,以滿足「公務員樓」政策取消後的公務員住屋需求。
第二階段改革於1990年開始。當時,政府規定自同年10月1日起聘用的高級公務員[12]不能申請宿舍,並以「實報實銷」的自置房屋或租屋津貼替代[13]。由此,公務員房屋資助體制,開始走向以現金資助為主的道路。
而第三階段改革則與2000年6月推出的「公務員改革」政策一併實施[14],形成現今的公務員房屋資助制度。在此制度中,租屋及自置房屋的資助合二為一,並改為按「資助表」發放定額津貼;此外,自同年6月1日起受聘的公務員當中,只有紀律部隊人員才可申請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