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 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年齡限制
內政部86.9.3內營字第8681588號令公布內政部91.6.24內營字第0910084463號令修正第十條條文內政部94.7.12台內營字第094008416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五條內政部98.9.21台內營字第0980808856號令修正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內政部111.6.9台內營字第1110810081號令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內政部112.12.11台內國字第1120832711號令第五條、第十七條修正條文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如下:一、公寓大廈事務管理...
內政部86.9.3內營字第8681588號令公布 內政部91.6.24內營字第0910084463號令修正第十條條文 內政部94.7.12台內營字第094008416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五條 內政部98.9.21台內營字第0980808856號令修正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內政部111.6.9台內營字第1110810081號令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內政部112.12.11台內國字第1120832711號令第五條、第十七條修正條文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如下:
一、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事務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之人員。
二、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技術服務人員):
(一)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第三條 事務管理人員應具有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畢業學歷,且三年內未曾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證者。
前項人員應先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事務管理人員講習,並應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檢附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後,始得擔任。
第四條 技術服務人員資格如下,且三年內未曾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證者:
一、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一)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相關建築、土木、電機、機械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國民中學畢業者為三年以上,高級中學畢業者為一年以上。
(二)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土木工程、營建管理、室內設計、電子、電機、資訊、機械、消防、環境工程等相關學科系畢業。
(三)領有建築、土木、昇降機裝修、電氣...